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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网传《个体户禁止经营事项目录》多处硬伤,目录有风险,使用需谨慎!

2017-05-04 刘伟巍 登记注册小助手

近日,小编在网络上发现了几份不同版本的《个体工商户禁止经营事项目录》,这份目录在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中广泛传播,甚至有些登记机关的官方渠道也发布了这份目录。

小编接触到这些目录后,觉得其中一些依据并不充分,存在一定问题。为避免该目录对市场主体和基层登记机关带来风险,小编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简单分析解读,与大家探讨。

一、禁止特定行业登记的现象

我国部分法律法规中,对一些行业的经营者设置了主体组织形式的限制,有的行业是在法律法规中明示仅限企业经营,有的以必须有章程、注册资本等形式限制,还有的行业法律法规虽未禁止,但其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作出了限制,还有的是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限制,甚至无文件的口头通知等等。

除此之外,在国内很多地区,基层登记机关及登记人员依据惯例或对法律法规的个人理解,也设置了一些不合理的"禁令",禁止某一类市场主体经营特定行业。此类禁令也应相应改革精神,及时取消。

近年来,国务院多次强调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不得禁止市场主体准入。同时,在当前的改革攻坚期,法律法规也在不断修订、废止,前述这些旧规定、乱规定很多已经失效多年。此时,这份诞生于已经过时的旧目录又一次卷土重来,盲目流传,给基层登记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错误引导。

随着简政放权改革的逐步深入,各级登记机关应当紧跟改革趋势,落实国务院改革措施,将改革红利送到企业手中。

二、关于“禁令”的思考

小助手公众号2017年陆续发布了个体工商户能否经营特定行业的系列原创文章,尝试对登记机关存在争议的特定行业做初步分析。文章刊出后,收到了全国各地基层登记人员的反馈,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但在小助手分期刊发文章的过程中,网络上出现了热传的《个体工商户禁止经营事项目录》。这几份来源不明的,以一纸目录形式设置的“纸老虎“禁令并不严谨,有违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宽进严管的改革精神,也不符合我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给个体工商户经营以及基层登记机关造成了不利影响。

鉴于此目录转发泛滥,编不得不调整原计划,不再通过单篇文章详细解读的形式,而是通过较长篇幅的文章,逐项简要说明,与读者探讨这些“纸老虎”禁令的前世今生。

读者们一定会注意到,小编原创文章已改为实名发布。后续,小编将把以前发布的原创文章重新整理并实名发布,欢迎各地登记同事添加登记注册小助手小编微信abrahamliu,提出批评指正意见。

更欢迎同事们联系小编将自己的原创文章通过小助手公众号发布,分享学习成果,共同学习、进步。

三、目录中存在的问题及判断依据

目录中存在问题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适用的依据效力不足的情形;

2、适用的法律法规无相关内容的情形;

3、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订、废止或失效的情形;

4、依据的法律法规与新法规、上位法不一致的情形;

5、依据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例外条款的情形。

法律依据为: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四、该目录中各禁止项目的具体说明

本文中仅对禁止事项中部分存在一定争议的做分析与诊断,本文未加以分析的禁止事项的合法性请读者谨慎判断使用。

1、盐资源开发

经营事项

盐资源开发

所称依据

《盐业管理条例》

错误原因

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

诊断依据

《矿产资源法》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

因此,“零星分散资源”可以由个体工商户开发,《盐业管理条例》的禁止性规定与法律和新的行政法规不一致,不能适用。

2、棉花收购

经营事项

棉花收购

所称依据

《棉花收购加工

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错误原因

《办法》已修订

诊断依据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所称的《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修订并更名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中已经删除了棉花收购相关禁止性内容。

2、棉花加工及棉花加工机械生产

经营事项

棉花加工及加工机械生产

所称依据

《棉花收购加工与

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错误原因

《办法》已修订,且效力不足

诊断依据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

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所称的《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已修订并更名为《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且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无权禁止准入。

3、建筑施工

经营事项

建筑施工

所称依据

《建筑法》

错误原因

《建筑法》有例外条款

诊断依据

《建筑法》

目录所称的《建筑法》中未规定个体工商户不能经营建筑施工。《建筑法》规定的建筑经营主体分两类,一类是持资质证书经营,一类是无需资质证书经营。持资质证书经营的是建筑企业,但个体工商户属于无需资质证书经营的类别,可以从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

4、保险代理

经营事项

保险代理

所称依据

国务院令第412号

错误原因

保监部门已试点放开

诊断依据

保监中介[2015]223号

依据保监会的《关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专属代理门店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会批准该公司设立专属代理门店。

在全国范围内,有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台过相关文件,规定此种情形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还有的省规定是申请人自选,可以是独资企业,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

5、种子经营

经营事项

种子经营

所称依据

种子法

错误原因

法律无相关规定内容

诊断依据

《种子法》

农业部与总局联合发文

《种子法》规定,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因此,个体工商户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经营种子。

工商总局与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农农发[2001 ]20文件明确规定,经营范围应视具体情况核定为“销售包装种子”或“代销包装种子”。

6、煤炭经营

经营事项

煤炭经营

所称依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错误原因

《办法》已、修订、且效力不足

诊断依据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办法》于2014年修订,修订前有煤炭经营企业的表述,但修订后,取消了煤炭经营企业审批,同时将煤炭经营企业“的表述”改为“煤炭经营主体”,允许个体户经营煤炭,且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部门规章无权禁止准入。

7、室内环境检测经营

经营事项

室内环境检测经营

所称依据

《环保法》

错误原因

法律无相关规定内容

诊断依据

《环境保护法》

在《环境保护法》中未找到相关规定。

8、房地产经纪

经营事项

房地产经纪

所称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错误原因

效力不足

诊断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无权禁止准入。

9、铁路维修养护

经营事项

铁路维修养护

所称依据

《铁路线路维修规则》

错误原因

效力不足

诊断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铁路线路维修规则》是原铁道部内部文件,效力不足,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无权禁止准入。

10、驾驶培训学校

经营事项

驾驶培训学校

所称依据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错误原因

效力不足

诊断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是行业标准,效力不足,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无权禁止准入。

注意,这里是重要提示:

网传目录中的项目,请核实后执行。目录中有的,不一定真的禁止。更重要的是,目录中没有的,也有可能是禁止准入项目,这需要登记人员广泛掌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及时掌握政策动态,拓宽知识面,贯彻落实最新最准的登记政策。

五、谁有权禁止行业准入

关于行业准入的禁止,多年以来,各级政府、各级部门发布了不知多少禁止经营这个、禁止经营那个的文件,给经济发展套上了一层层的枷锁,其中有的是违法设定的禁止条款,有的是没有普遍约束力的内部规定,还有的依据已经作废,但各地登记机关还在按惯性执行。

目前来看,这些禁令很多是计划经济思想在作怪,不分青红皂白一刀切的市场政策已经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趋势,不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管就死、放就乱的根源是不会管、不会放。

多年来,承接这些禁止性条款的职责很多都落在了商事登记部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一线登记人员对这些与新政策并不合拍的老政策、土政策很是挠头,执行还是不执行,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这里,小编讲几个原则,在商事登记中,什么样的禁止性规定可以依据。

原则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有权禁止市场主体准入。

原则二、上位法效力高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

六、严格执行国务院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释放市场主体活力

依据国务院于《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2018年1月1日,除国务院规定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未经国务院授权,各地区、各部门无权禁止。目前,负面清单已经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试行。

希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能继续推进,继续深化,越改越好,让创业企业和登记人员一起分享改革的红利!

当然,在负面清单尚未实施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在法律适用时,应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例外情形、转致条款和政策变化。在工作中坚决落实国务院改革措施,不使用旧规定、老规定、乱规定,不搞一刀切,在法律范围内充分释放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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